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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l快递单号查询国际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4-25 01:03:51  来源:dhl快递单号查询国际  作者:tong  浏览次数:150
核心提示:dhl快递单号查询国际-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国际出口退税常见问题解答一、作为一家出口企业,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应办理哪些

dhl快递单号查询国际-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国际出口退税常见问题解答

一、作为一家出口企业,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应办理哪些涉税事宜?

答:(一) 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1、登记时限 出口企业必须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一个月内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附送的资料   (1) 进出口经营权批文及其复印件;  (2) 企业章程;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6)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7)银行开户证明。

  (二)出口企业退税办税员培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第12条规定: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二、货物已报关出口,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1、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5、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6、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货物已报关出口,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4、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5、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6、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7、运保费单据(复印件);  8、如果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还需附送《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四、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如何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答: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  (二)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委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销售给外商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四)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五)"销售帐"。

五、如何办理代理出口证明?

答: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办理退(免)税,受托方须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在一般情况下,受托方在代理出口货物已实际结汇后,到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税务机关应及时录入证明的有关内容,并与有关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受托方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2、 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 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4、 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5、 代理销售明细帐;  6、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六、何时可进行申报退税工作?

答: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七、外贸企业申报办理退税需填写哪些申报资料?填表有何要求?

答:1、将有关退税资料,按帐上做销售的顺序,按月按同类产品归集填报"出口退税申报表"(一式四份)。  2、可将同一年度内不同月份的申报表按装订册归集填报审批表,每册一张。  3、根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专用缴款书的装订顺序,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登录表"(一式四份)。   4、根据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证明单、代理出口证明单等,依凭证装订顺序,填报"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登录表"(一式四份)。  5、根据消费税出口专用缴款书,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登录表"(一式四份)。  6、填写登录表时,应每笔一行。(一票多笔或一笔多票时都应分别填写)。若发生以前申报的有关项目错误可用正负数填报相关的登录表进行调整。   7、根据每次申报报送的资料汇总填报"出口货物退税单证汇总表"(一式四份)。  8、用于申报退税的所有单证必须是合法有效,各种单证与填报的登录表、申报表等内容必须一致。

八、生产企业申报办理退税需填写哪些申报资料?填表有何要求?

答:必须填写《出口货物退税审批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或《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先征后退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单证汇总表》。用于申报退税的所有单证必须是合法有效,各种单证与填报的登录表、申报表等内容必须一致。

九、在相关原始退税单证及申报资料收集、填写齐全后,是否即可办理申报退税?

答:在相关原始退税单证及申报资料收集、填写齐全后,必须先查询相关电子信息和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方可办理申报。出口企业每月(次)报送出口退税申报资料之前,应先将该月(次)申报出口退税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向税务机关申请认证。未经认证或认证不符及密文有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申报出口退税。   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贸易发展委员会《关于出口退税申报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厦国税〔2000〕84号)规定:为了提高企业退税单证审核通过率,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决定从2000年10月1日后,对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简称专用税票)实施"先查询、后申报"的办法,即出口企业先进行电脑查询相关电子信息,然后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具体要求:

 1、对2000年9月1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及分割单,以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信息齐全、单证齐全的,单独造册申报;  2、对连续两个月查无专用税票及分割单或报关单或核销单信息的,单独申报,由退税部门按月向有关部门反馈。

十、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如何申报退税?

答: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申报退税除需符合一般出口退税的条件外,还需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复印件并加盖海关的证明章),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dhl快递单号查询国际-相关快递信息(1)

DHL快递发货须知及各要求收费附加,DHL注意事项,DHL发货要求,DHL出货规定

1、广州文捷快递公司DHL渠道报价以人民币报价且未含燃油,每月燃油以文捷公司网的变动为准。

2、 无牌手机,加收RMB3元/台,最低消费RMB50元/票,带电池手机需再加收电池费用。

3、可接收无牌配套电池,加收RMB3元/KG,最低消费RMB30元/票;

4、偏远费收费标准:RMB3.6元/KG,最低消费RMB180元/票,需另加燃油.三个月内通知有效。

5、纺织品需在发票上写清成分并收转口证费RMB35元/票,贵重物品另议。交货时注明报价表名称。

6、DHL货物单边长度大于或是等于120CM或单件计费重大于或是等于70KG,征收货物尺码过大或重量过重附加费:RMB200元/票,并需另加燃油附加费。

7、单独报关加收(RMB300元/票+RMB1元/KG的过港费),最低RMB400元/票的报关费用,贵重物品另议.

8.、如用封密的木制包装货件和木箱另加铁片在四周固定的货件等,必须另加盖有公司章的保函, 同时, 每件按RMB150元收费;

9、发票要求:交货时须提供-式三联的商业发票(其中收件公司名、城市名、邮编、收件人联系电话等四要素缺一不可),以便目的港清关;

10、操作要求:实重超过100KG/件或单边长超过200CM,高度不低于10CM或单件超过69KG的需加卡板脚的脚。

11、运费不含发票税金及目的地关税等税,若收件人不付关税,则不论货件是否已签收,将自动改为寄件方支付,并 加收手续费RMB200元/票。

12、一票多件的货物计费重按实重相加或材积相加的最大值进行计算。积材的计算方式:长cm X 宽cm X 高cm /5000=KG。

13、快件出现破损或遗失等问题,收货人须在签收后48小时内向目的地投诉,目的地服务商得到投诉受理后会提供 Reference Number。 发件代理须凭此Reference Number向我司提出索赔,否则将无法受理;货物丢失赔偿方法:如客户未购买保险,我司按以下方法赔偿: 根据货物申报价值进行赔偿,但最高赔偿为包裹USD100/票。.索赔申请必须于货交代理之日算起30天内提出,否则代理不予理赔;DHL网络造成的遗失、破碎,不予索赔,参照13条例执行。

14、不承运的物品包括:仿牌, 纯电池,液体, 粉末, 食品, 鲜货, 药品, 腐蚀性物品, 易燃易爆军火武器等违禁品;

15、香港DHL目前关于从目的地退件的规定:如果货物由于收件人或者货物本身的原因导致清关不了和派送不了.而退回香港的票件!不管目的地DHL退回有没有产生费用!香港DHL都会向寄件方收取退回运费! 我司保留以上报价的最终解释权,失效日期以我司通知为准。

备注:所有可能产生的附加费用以我司的通知为准,三个月内通知有效。

1.美国300KG 的价格请参照301-500KG重量段的价格。

2.12-15区300KG 的价格请参照301-500KG重量段的价格。

3.巴拉圭大于等于20KG的即可参照21-30KG重量段的价格,以每公斤计费,如:20.3kg=21*69.9=RMB1467.9。不包含抵扣发票8个点。如需开票。加收8个点。

dhl快递单号查询国际-相关快递信息(2)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EXW、FCA、CPT、CIP、DAT、DAP、DDP

 国际贸易术语2010主要变化:

  1. 术语分类的调整:

  由原来的EFCD 四组分为适用于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

  2、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通则2010》的分类 新版本改变了《通则2000》将13个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的做法,而将11种术语分成了如下截然不同的两类:

  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

  EXW(ex works) 工厂交货

  FCA(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CPT(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AP(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

  DDP(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 FAS、FOB、CFR、CIF。

  FAS(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3、删除INCOTERMS2000中四个D组贸易术语,即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DES (Delivered Ex Ship)、 DEQ (Delivered Ex Quay),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D组中的DDP( Delivered Duty Paid )。

  4、新增加两种D组贸易术语,即DAT ( Delivered At Terminal )与DAP(Delivered At Place )。

  5、E组、F组、C组的贸易术语基本没有变化。

  如何应用国际贸易术语2010通则 (文捷ex)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类似于取代了的DEQ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目的地包括港口。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式联运。

  DAP(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

  类似于取代了的DAF、DES和DDU三个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只需做好卸货准备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的到达车辆包括船舶,目的地包括港口。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多式联运方式及海运。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 缩写Incoterms® 2010) 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实施。法|律教育网整理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删去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4个术语: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DEQ (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新增了2个术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货。即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个术语,DAT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修订后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在FAS,FOB,CFR和CIF等术语中加入了货物在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连环贸易)的责任义务的划分。考虑到对于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内部贸易的特点,规定,Incoterms® 2010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有11种贸易术语,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

  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

  EXW(ex works) 工厂交货

  FCA(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CPT(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AP(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

  DDP(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 FAS、FOB、CFR、CIF。

  FAS(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国际贸易术语是一种将商业惯例反映在货物销售合同中的价格术语,其描述了涉及货物从卖方到买方交付过程中的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主要责任、费用和风险。

  2010 Incoterms 2010 in the income lessen over in the application, users should be explicit:

  总结Incoterms 2010在销售合同中的应用,使用者应明确:

  1 对其合同的而言,此通则并不是自动适用的,具有任意性。

  对于合同各方当事人意欲任何一种2010通则中的国际贸易术语适用其合同的情形,其应当在合同中清楚具体地订明,通过诸如“所用术语,选择于2010通则”等语句。

  2 此通则并不包含一整套的合同条款。

  因此,比如,尽管通则中规定当何方当事人承担运费或作保险安排,什么时候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以及各方当事人应承担何种费用,但是通则中并未涉及到有关货物价格和所有权,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后果等内容。这些问题通常是通过合同中相关明示条款或者专门管辖合同的法律来解决。同样地,当事人应当清楚当地强制性的法律较包括所选贸易术语在内的合同中的任何规定都具有优先权。

  3 选择适当特定的术语。

  所选术语需要适合于标的货物,运输方式,而且最重要的是要适合于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意将更多的责任赋予到卖方或买方,比如安排运输或保险的责任。每种术语的指南中包含一些特别有用的关于何时作出这些选择的信息。然而,包含在指南中的信息并不构成所选术语的一部分。

  4 只有各方当事人指定地点或港口,所选术语才形成有效的,而且指定的地点或港口越精确越奏效。

  如以下的精确描述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FCA (38 Cours Albert 1er, Paris, France) Incoterms 2010”.(2010通则FCA术语,法国巴黎,38 Cours Albert 1er)

  指定地点是交货点,即风险转移给买方的点;但是在C组术语中,指定地点指的是运费已付的地点。为了更好避免疑问和争议,指定地点或目的地可以进一步阐述为一个精确的点。

  2000通则和2010通则的主要区别

  1 一种新的术语——DPA

  通则已经将13种不同的术语减为11种。这是由一种新的术语,DAP,地点交货,取代DAF,DES和DDU而实现的。所谓DAP术语,就像被取代的那些术语,是“实质性交货”术语,在将货物运至目的地过程中涉及的到所有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此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因此也适用于各种DAF,DES以及DDU以前被使用过的情形。

  2 11种贸易术语的分类

  2000通则中的13种术语按术语缩写首字母分成四组,即,E组(EXW),F组,C组以及F组。这种分类反映了卖方对于买方的责任程度。FCA,或者适用国内贸易的EXW,利用交货的完成以及在尽可能早的时间把风险转移给买方从而赋予卖方最少的责任。相反地,D组术语,或者说“实质性交货”术语,利用交货的完成以及在尽可能晚的时间把风险转移给买方从而赋予卖方最多的责任。这种分类仍然很重要,尤其是在当事人对2010通则中的中11种贸易术语作出选择时。

  然而,2010通则将这11种术语分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类。

  第一类包括那些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运输的六种术语。EXW,FCA,CPT,CIP,DAP和DDP术语这类。这些术语可以用于没有海上运输的情形。但要谨记,这些术语能够用于船只作为运输的一部分的情形,只要卖方交货点,或者货物运至买方的地点,或者两者兼备,在船舷前面。

  第二类,实际上包含了比较传统的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的5种术语。这类术语条件下,卖方交货点和货物运至买方的地点均是港口,所以“唯海运不可”就是这类术语标签。FAS,FOB,CFR,CIF和DEQ属于本类术语。

  3 国内和国际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在传统上被运用于表明货物跨越国界传递的国际销售合同。然而,世界上一些地区的大型贸易集团,像东盟和欧洲单一市场的存在,使得原本实际存在的边界通关手续变得不再那么有意义。因此,2010通则的编撰委员会认识到这些术语对国内和国际销售合同都是适用的;所以,2010通则在一些地方作出明确说明,只有在适用的地方,才有义务遵守出口/进口所需的手续。

  两方面的发展使国际商会确信在这个方向上作一个改动是适时的。首先,一个强有力的证据就是事实上很多交易者将通则普遍运用于纯粹的内贸合同。另一个原因就是在美国人们更愿意选择通则而不是统一商法典装运和交货条款运用于国内贸易。

  4 使用指南

  每一种2010通则中的术语在其条款前面都有一个使用指南。指南解释了每种术语的基本原理:何种情况应使用次术语;风险转移点是什么;费用在买卖是如何分配的。这些指南并不是术语正式规则的一部分:它们是用来帮助和引导使用者准确有效地为特定交易选择合适的术语。

  5 电子通讯

  通则的早期版本已经对需要的单据作出了规定,这些单据可被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替代。不过现在2010通则赋予电子通讯方式完全等同的功效,只要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或者在使用地是惯例。在2010的生命期里,这一规定有利于新的电子程序的演变发展。法|律教育网整理

  6 保险

  2010通则是自全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修改以来的第一个版本,这个最新版本在所修改内容中充分考虑了这些保险同款的变动。2010通则在涉及运输和保险合同的A3/A4条款中罗列了有关保险责任的内容,原本它们属于内容比较泛化而且有着比较泛化标题“其他义务”的A10/B10款。在这方面,为了阐明当事人的义务,对A3/A4款中涉及保险的内容作出修改。

  7 有关安全的核准书及这种核准书要求的信息

  如今对货物在转移过程中的安全关注度很高,因而要求检定货物不会因除其自身属性外的原因而造成对生命财产的威胁。因此,在各种术语的A2/B2和A10/B10条款内容中包含了取得或提供帮助取得安全核准的义务,比如货物保管链。

  8 码头装卸费

  按照“C”组术语,卖方必须负责将货物运输至约定目的地:表面上是卖方自负运输费用,但实际上是由买方负担,因为卖方早已把这部分费用包含在最初的货物价格中。运输成本有时包括货物在港口内的装卸和移动费用,或者集装箱码头设施费用,而且承运人或者码头的运营方也可能向接受货物的买方收取这些费用。譬如,在这些情况下,买方就要注意避免为一次服务付两次费,一次包含在货物价格中付给卖方,一次单独付给承运人或码头的运营方。2010通则在相关术语的A6/B6条款中对这种费用的分配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9 连串销售

  在商品的销售中,有一种和直接销售相对的销售方式,货物在沿着销售链运转的过程中频繁地被销售好几次。在这种情况下,在一连串销售中间的销售商并不将货物“装船”,因为它们已经由处于这一销售串中的起点销售商装船。因此,连串销售的中间销售商对其买方应承担的义务不是将货物装船,而是“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着眼于贸易术语在这种销售中的应用,2010通则的相关术语中同时规定了“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义务。

  术语的使用解释

  2000通则中,按照镜像原则,A条款下反映的是卖方的义务,相应地,B条款下反映的是买方的义务。但是由于一些短语的使用贯穿整个文件,2010通则打算在其正文中对以下被列出来的词语不再作解释,以以下注解为准。

  承运人:就2010通则而言,承运人是指签署运输合同的一方。

  出口清关:遵照各种规定办理出口手续,并支付各种税费。法|律教育网整理

  交货:这个概念在贸易法律和惯例中有着多重含义,但是2010通则中用其来表示货物缺损的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点。

  电子数据:由一种或两种以上的和相应纸质文件功效等同的电子讯息组成的的一系列信息。

  ‘包装’和‘存放’:这些短语被用于不同的目的:

  1. 遵照合同中所有的要求的货物包装。

  2. 使货物适合运输的包装。

  3. 已包装好的商品转载进货柜或其他运输工具。。

  在2010通则中,包装的含义包括以上第一种和第二种。2010通则没有涉及到货物在货柜中的装载义务由谁承担,所以,相关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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