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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国际快递电话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3-28 18:33:28  来源:福州国际快递电话  作者:shou  浏览次数:268
核心提示:福州国际快递电话-国际航空运输公约国际空运单注意点,空运提单注意要点,国际空运-航空运单必须注意的要点一、航空运单的性质、

福州国际快递电话-国际航空运输公约

国际空运单注意点,空运提单注意要点,国际空运-航空运单必须注意的要点

一、航空运单的性质、作用

  航空运单(Airwaybill)与 海运 提单有很大不同,却与国际铁路运单相似。它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重要的货物运输单据,是承托双方的运输合同,其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航空运单不可转让,持有航空运单也并不能说明可以对货物要求所有权。  (一)航空运单是发货人与航空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与 海运 提单不同,航空运单不仅证明航空运输合同的存在,而且航空运单本身就是发货人与航空运输承运人之间缔结的货物运输合同,在双方共同签署后产生效力,并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给运单上所记载的收货人后失效。  (二)航空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已接收货物的证明航空运单也是货物收据,在发货人将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就会将其中一份交给发货人(即发货人联),作为已经接收货物的证明。除非另外注明,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并在良好条件下装运的证明。  (三)航空运单是承运人据以核收运费的帐单航空运单分别记载着属于收货人负担的费用,属于应支付给承运人的费用和应支付给代理人的费用,并详细列明费用的种类、金额,因此可作为运费账单和发票。承运人往往也将其中的承运人联作为记账凭证。  (四)航空运单是报关 单证 之一  出口时航空运单是报关 单证 之一。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机场进行进口报关时,航空运单也通常是 海关 查验放行的基本 单证 。  (五)航空运单同时可作为保险证书  如果承运人承办保险或发货人要求承运人代办保险,则航空运单也可用来作为保险证书。  (六)航空运单是承运人内部业务的依据航空运单随货同行,证明了货物的身份。运单上载有有关该票货物发送、转运、交付的事项,承运人会据此对货物的运输做出相应安排。  航空运单的正本一式三份,每份都印有背面条款,其中一份交发货人,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接收货物的依据;第二份由承运人留存,作为记账凭证;最后一份随货同行,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时作为核收货物的依据。  二、航空运单的分类  航空运单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航空主运单(MAWB,MasterAirWaybill)凡由航空运输公司签发的航空运单就称为主运单。它是航空运输公司据以办理货物运输和交付的依据,是航空公司和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每一批航空运输的货物都有自己相对应的航空主运单。  (二)航空分运单(HAWB,HouseAirWaybill)集中托运人在办理集中托运业务时签发的航空运单被称作航空分运单。  在集中托运的情况下,除了航空运输公司签发主运单外,集中托运人还要签发航空分运单。此时各方的关系如图所示。  在这中间,航空分运单作为集中托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合同双方分别为货A、B和集中托运人;而航空主运单作为航空运输公司与集中托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则为集中托运人和航空运输公司。货主与航空运输公司没有直接的契约关系。  不仅如此,由于在起运地货物由集中托运人将货物交付航空运输公司,在目的地由集中托运人或其代理从航空运输公司处提取货物,再转交给收货人,因而货主与航空运输公司也没有直接的货物交接关系。  三、航空运单的内容航空运单与 海运 提单类似也有正面、背面条款之分,不同的航空公司也会有自己独特的航空运单格式。所不同的是,航运公司的海运提单可能干差万别,但各航空公司所使用的航空运单则大多借鉴IATA所推荐的标准格式,差别并不大。所以我们这里只介绍这种标准格式,也称中性运单。下面就有关需要填写的栏目说明如下:  1.始发站机场:需填写IATA统一制定的始发站机场或城市的三字代码,这一栏应该和11栏相一致。  1A:IATA统一编制的航空公司代码,如我国的国际航空公司的代码就是999;1B:运单号。  2.发货人姓名、住址(Shipper|sNameandAddress):填写发货人姓名、地址、所在国家及联络方法。  3.发货人账号:只在必要时填写。  4.收货人姓名、住址(Consignee|sNameandAddress):应填写收货人姓名、地址、所在国家及联络方法。与海运提单不同,因为空运单不可转让,所以凭指示之类的字样不得出现。  5.收货人账号:同3栏一样只在必要时填写。  6.承运人代理的名称和所在城市(IssuingCarrier|sAgentNameandCity)。  7.代理人的IATA代号。  8.代理人账号。  9.始发站机场及所要求的航线(AirportofDepartureandRequestedrouting):这里的始发站应与1栏填写的相一致。  10.支付信息(AccountingInformation):此栏只有在采用特殊付款方式时才填写。  11A(C、E).去往(To):分别填入第一(二、三)中转站机场的IATA代码。  11B(D、F).承运人(By):分别填入第一(二、三)段运输的承运人。  12.货币(Currency):填入ISO货币代码。  13.收费代号:表明支付方式。  14.运费及声明价值费(WT/VAL,weightcharge/valuationcharge):此时可以有两种情况:预付(PPD,Prepaid)或到付(COLLcollect)。如预付在14A中填入*,否则填在14日中。需要注意的是,航空货物运输中运费与声明价值费支付的方式必须一致,不能分别支付。  15.其它费用(Other):也有预付和到付两种支付方式。  16.运输声明价值(DeclaredValueforCarriage):在此栏填入发货人要求的用于运输的声明价值。如果发货人不要求声明价值,则填入NVD(Novaluedeclared)。  17. 海关 声明价值(DeclaredValueforCustoms):发货人在此填入对 海关 的声明价值,或者填入NCV(Nocustomsvaluation),表明没有声明价值。  18.目的地机场(AirportofDestination):填写最终目的地机场的全称。  19.航班及日期(Flight/Date):填入货物所搭乘航班及日期。  20.保险金额(AmountofInsurance):只有在航空公司提供代保险业务而客户也有此需要时才填写。  21.操作信息(HandlingInformation):一般填入承运人对货物处理的有关注意事项,如Shipper|scertificationforliveanimals(托运人提供活动物证明)等。  22A--22L货物运价、运费细节。  22A.货物件数和运价组成点(No.ofPiecesRCP,RateCombinationPoint):填入货物包装件数。如10包即填10。当需要组成比例运价或分段相加运价时,在此栏填入运价组成点机场的IATA代码。 23.广州文捷国际快递专业做出口空运,广州,深圳,香港等机场出口空运服务。020-36680069, 86372740

福州国际快递电话-相关快递信息(1)

FEDEX联邦快递7月9日起提高北美货运运费,联邦快递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来回往运费提高.

联邦快递集团(FDX)周五宣布,其货运部门联邦快递货运公司将把北美市场的货运价格上调6.9%,此次常规年度提价将于7月9日生效。 此次运费上调适用于联邦快递货运公司在美国周边和加拿大和加拿大境内以及这两国之间的货运服务,也将适用于往返墨西哥的货运服务的美国部分。燃料附加费将保持不变。

福州国际快递电话-相关快递信息(2)

一、有关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

  航空业的跨国特征是与生俱来的,因而航空货物运输的产生、发展必然伴随着调整这种运输方式的统一实体法规范的国际公约的产生、发展。又因为航空业历史较短,得以吸收了包括海运在内的其他各种运输方式有关国际公约、惯例的精神,并根据航空业的自身特征做出了修改。这其中较有影响力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有:

  1.《华沙公约》(1929年)。  2.《海牙议定书》(1955年)。  3.《瓜达拉哈拉公约》(1961年)。  4.《危地马拉议定书》(1971年)。  5.《蒙特利尔第一号附加议定书》(1975年)。  6.《蒙特利尔第二号附加议定书》(1975年)。  7.《蒙特利尔第二号附加议定书》(1975年)。  8.《蒙特利尔第二号附加议定书》(1975年)。

  这些文件中《华沙公约》是最基本的,随后的各项议定书都是对《华沙公约》的补充或修改。所以这八份文件又被合称为华沙体系。它们彼此内容相关却又各自独立,《华沙公约》的缔约国并不自然成为以后各次议定书的参加国,也不一定受其管辖。其中以《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适用最为广泛,已经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认可。

  二、《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华沙公约》全称为《统一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是1929年10月12日由德国、英国、法国、瑞典、前苏联、巴西、日本、波兰等国家在华沙签订的,因而简称《华沙公约》。它是最早的国际航空私法,也是目前为止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接受的航空公约,其目的是为了调整不同国家“在航空运输使用凭证和承运人责任方面”的有关问题。《华沙公约》规定了以航空承运人为一方和以旅客、货物托运人、收货人为另一方的航空运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了国际航空运输的一些基本原则。

  二战后,由于航空运输业的飞速发展以及世界政治形势的急剧变化,《华沙公约》的某些内容与现实的要求脱节,《修订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有关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即《海牙议定书》正是此时诞生的,该协定签订于1955年,1963年8月1日生效。我国参加《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时间分别是1958年和1975年。

  这两个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约的适用范围  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华沙公约》与《海牙议定书》的精神是一样的,只是措辞稍有不同,它们都规定公约不仅适用于商业性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还适用于包括旅客、行李在内的其他取酬的和免费的国际航空运输,但邮件和邮包的运输因为另有国际邮政公约管辖,所以不适用。所谓国际航空运输,按照《华沙公约》的规定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任一个:  (1)航空运输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分别在两个缔约国的领土内;  (2)虽然航空运输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处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但在另一个国家(无论该国是否《华沙公约》的缔约国)的领土内有一个协议规定的经停地。《海牙议定书》对此并无异议,只是针对《华沙公约》签订时所使用的过时的政治术语如宗主国、委任统治权等作了删改。

  2.运输凭证  在《华沙公约》中航空货物运输的凭证被称为“航空货运单(AirConsignmentNote,ACN)”。“航空货运单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据”,换句话讲航空货运单本身就是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的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这也是航空货运单与海运提单的重要区别之一。

  此外,传统的海商法理论中海运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提单的背书转让就意味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航空货运单并不能代表其项下的货物,通常也是不可转让的,虽然《华沙公约》对签发可转让的航空货运单不置可否,《海牙议定书》则明文规定可以签发可转让的航空货运单,”但在实际业务中航空运单一般都印有“不可转让(NotNegotiable)”字样,所以事实上,航空运单仍不具有可转让性。

  3.航空运输期间  航空运输期间也是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货物交由承运人保管的全部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但对于在机场外陆运、海运或河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只有当这种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或者是为了装货、交货或转运时,承运人才予以负责。

  4.承运人责任  与《海牙规则》相类似,《华沙公约》制定时由于航空运输仍处于发展的初期,技术水平有限,因此也采用了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即在一般问题上采用推定过失原则,一旦出现货物损失,首先假定承运人有过失,但如果承运人能够举证说明自己并无过失,则不必负责。但当承运人的过失是发生在驾驶中、飞机操作中或者在领航时,则承运人虽有过失,也可要求免责。《海牙议定书》保持了过失责任制的基础,并顺应历史的潮流取消了驾驶、飞机操作和领航免责的规定。

  与同时代的海运公约所不同的是,《华沙公约》根据航空运输的特点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对货物运输过程中“因延迟而造成的损失应负责任。”这在当时在极有远见的。

  《华沙公约》同样也对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做出了规定,并明确“企图免除承运人的责任,或定出一个低于本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的任何条款都属无效”,这样避免了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随意增加免除或者降低承运人自身赔偿责任的做法。《海牙议定书》只是增加了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责任,对货物的责任限额不变。

  5.发货人、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华沙公约》发货人的权利主要指在收货人提取货物之前或者收货人拒收货物后或者无法与收货人联系的情况下,对货物处理的权利,包括有权在货物运输的途中将货物提回;对已运至目的地的货物要求回运或改运;对在经停机场的货物要求中止运输;要求将货物交付给航空货运单指定的收货人以外的第三人等等。但托运人“不得因行使这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并应偿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在收货人行使提货权后,发货人的上述权力丧失。发货人或收货人的义务包括:  (1)支付运费。  (2)填写航空货运单、提交必要的单证。同时应对航空货运单中有关货物的各项说明、声明的正确性负责,如因填写不当使承运人或其他任何有关方遭受损失,托运人应予以赔偿。  (3)受领货物。

  6.索赔和诉讼时效  对于索赔时效,《华沙公约》分成货物损害和货物延迟的情况区别对待。前者索赔时效是7天,后者的索赔时效是14天。《海牙议定书》对此作了全面的修改。将货物损害时的索赔时效延长至14天,将货物延迟时的索赔时效延长至21天。

  至于诉讼时效,《华沙公约》规定的是两年,自“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应该到达之日起,或运输停止之日起”。《海牙议定书》对此未加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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