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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丰国际快递可以催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4-26 02:04:17  来源:顺丰国际快递可以催吗  作者:tan  浏览次数:146
核心提示:顺丰国际快递可以催吗-出口退税申报不实案例解析国际快递计费方式(体积与实重说明)图解 1,根据国际快递计费规定:物品体积与实

顺丰国际快递可以催吗-出口退税申报不实案例解析

国际快递计费方式(体积与实重说明)图解

1,根据国际快递计费规定:物品体积与实际磅重取大计费,测量体积以最高点测量的方式,计算公式:长(cm)×宽(cm)×高(cm)÷5000 或1CBM==200KG2,计费单位:21KG以下,全部按首0.5KG续0.5KG为单位,21KG以上按公斤计算a、计费重量在21kg以下的包裹为国际小包,按照每500克(0.5kg)为计费单位;b、计费重量在21kg(含)以上的包裹为国际大包,按照每公斤为计费单位;在测量重量时,不能有零头出现,即:当物品重量在6.05kg时,实际计费按6.5kg;当物品重量在22.1kg时,实际计费按23kg;3,举例说明:纸箱尺寸为长:50cm,高:60cm,宽:50cm,客户装满物品后实际称重为18kg按照纸箱尺寸换算出的体积重量为:50cmx60cmx 50cm÷5000=30 kg纸箱实际称重为18kg,而体积重量为30 kg,那么实际收费会按照30kg计算运费。

顺丰国际快递可以催吗-相关快递信息(1)

DPD德国包裹公司通过认证经营者(AEO)资格认证

DPD公司已经达到最高认证级别——AEO-F (full)认证,其中包括可简化海关操作和相关法律条文的AEO-C (customs)认证,以及关于安全条款的AEO-S (security)认证。

  DPD公司强调,经过认证经营者(AEO)认证,DPD公司清关时申请过程将变得更简便,在跨境贸易中,将节省更多时间,货物将更安全、更迅速地抵达目的地。  DPD德国公司表示,欧盟于2008年1月1日在欧洲范围内引进了AEO认证体系,目的是改善从产品到终端客户的国际供应链,使其更安全、更透明。  DPD德国公司在全国拥有一个包含75个仓储中心、4000个包裹商店、7500名雇佣员工、7000辆运输车的庞大网络。  为增强欧盟边境货物供应链的安全性,简化贸易程序,欧盟引入了特许授权经营(AEO)概念,这一行动作为世界海关组织(WCO)《全球贸易安全和便利标准框架》的部分内容,旨在为制造商与进口商之间的货物供应链提供保障,同时对货物供应链中相关业界带来相应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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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申报不实案例解析

海关与退税

  企业出口退税除了退税环节外,还有出口环节,“出口”是“退税”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企业能否获得退税,能退多少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出口申报的真实性,以及出口货物申报的税则号列。

  根据海关监管规定,企业出口货物应向海关如实申报商品名称、数量、价格和税则号列等,这些要素与出口退税均有一定的关联性。可以说,国税部门能否给予企业出口退税,给企业多少出口退税,基本的判断依据是货物出口报关单。

  2004年10月,国务院出台了《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处罚条例》),该条例第十五条(五)项规定:企业出口货物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处出口货物申报价格10%-50%的罚款。

  出口退税既然与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密切相关,那么,伪报或瞒报出口商品名称,以及出口商品的税则号列申报错误,均可能直接影响到出口退税——轻者可能构成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的海关违规行为,重则构成出口骗退税犯罪、出口骗退税行政违法行为。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报不实违规案的形式

  1、品名申报不实违规案:移交刑事甄别

  企业向海关申报的商品名称与实际出口商品不符,即企业将实际出口的A商品申报为B商品,两种商品的税则号列不同,出口退税率很可能不同,导致企业可能多退税款。

  这类商品名称申报错误的案件,当事人如果故意申报错误商品名称骗取出口退税,很可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一般情况下,海关首先会移交地方公安机关作刑事甄别处理,如果地方公安机关经甄别认为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再由海关根据《海关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定性处理。

  2、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规案: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

  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案件,是海关最常见的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案件类型,占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案的90%以上。企业商品名称申报无误,但税号申报错误,将低退税率的商品税号申报为高退税率的商品税号,导致多退税款的,属于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案件。

  实际上,并非所有的税号申报错误行为均构成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只有涉案商品属于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当事人申报错误影响出口退税的,会构成申报不实违规行为;如果涉案商品不属于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即便申报错误,也仅属于商品归类技术性差错,予以撤单、改单或者补税即可,不构成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

  3、出口高报价格违规案:不影响出口退税管理

  出口货物高报价格,能否构成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违规行为?这个问题各界争议较大。

  有的海关认为,只要出口企业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出口高报价格就可能影响出口退税管理。

  但国税部门认为,企业出口高报价格绝大部分情形下不可能获得多退税款。主要理由是——贸易型企业计核出口退税额,不但与货物出口申报价格、出口退税率有关,出口退税的最大限额不能超过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生产型企业计核出口退税额,不但与货物出口申报价格、出口退税率有关,还与企业当期留抵税额有关,出口退税的最大限额不但不能超过出口货物的当期进项税额,也不能超过当期留抵税额;出口货物价格申报得再高,既不会影响出口货物的当期进项税额,也不会影响当期留抵税额,只会影响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因此,无论生产型企业还是贸易型企业,出口高报价格,并不会影响实际的出口退税额。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企业并不可能因高报出口价格而获得多退税款。

  综上所述,海关办理出口高报价格的申报不实案件,如果不能直接判断是否影响出口退税,应当先请国税部门作出是否影响出口退税的专业判断,如果国税部门判断认为不影响出口退税,海关应当根据《海关处罚条例》第十五条(一)、(二)项规定的影响海关统计或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出口退税违规案的处罚幅度

  根据《海关处罚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出口退税案件处出口货物申报价格10%-50%的罚款。但该条例实施十多年来,海关办理的一万多起出口退税案件,处申报价格10%以上罚款的案例极少,主要由以下两个原因构成。

  1、法定处罚幅度不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

  从海关行政处罚的合理性角度看,以申报价格作为处罚基数不具有合理性,不符合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笔者认为,影响出口退税的申报不实案件,应当以可能多退税款作为处罚基数比较合理,申报不实可能影响的出口退税金额越大,申报不实的危害性也就越大,罚款金额也应当越高;相反,可能影响的出口退税金额越小,罚款金额也应当越小。

  2、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案件的税率差较小

  实践中,出口退税案件最常见的是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案件。当事人申报的税号与应当申报的税号,分别对应不同的税率,二者之间的税率差额是当事人可能多退税款的比例基数。

  例如,当事人申报税号的出口退税率为17%,应当正确申报税号的出口退税率为15%(可能为13%、11%、9%、5%),两者之间的税率差仅为2%,可能多退税款仅为“申报价格×2%”。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当事人处申报价格10%以上的罚款,则相当于处多退税款5倍的罚款,显然过罚不相当。

  因此,从合理性考虑,出口退税申报不实案件的处罚幅度,海关参照《海关处罚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的规定,处可能多退税款30%-2倍的罚款。但从合法性考虑,法律适用上仍应当引用《海关处罚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如果个案处罚幅度低于申报价格的10%,应当同时引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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