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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领航国际快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4-16 13:26:59  来源:深圳领航国际快递  作者:chai  浏览次数:269
核心提示:深圳领航国际快递-影响航空运输的因素分析进出口报验手续解答报检员考试商品检验理论问答问: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有何规定?答

深圳领航国际快递-影响航空运输的因素分析

进出口报验手续解答

报检员考试商品检验理论问答

问: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有何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8月1日施行)规定,国家商品检验机构对于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依法负责检验。海关对列入该表的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凭商检机构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对列入该表的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者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问:应何时办理报验手续?

答:进出口报验手续均应在向海关申报之前办理。

问:商品检验的内容是什么?

答:商品检验的内容指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问:《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由谁制定,共有多少种进出口商品?

答:国家商检局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对涉及社公共利益的进出口商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现行的《种类表》是1995年7月1日起实施的。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共有18类,2012个,其中进口816个出口1577个。进口商品主要有:成套及单个机器设备、电气设备、通讯设备、家用电器、交通工具、仪器仪表、医疗诊断设备、钢材、羊毛、棉花和化纤及其织物、纸浆纸张、皮革、塑料、橡胶、化肥、烟草、农药、石油及其产品、糖、木材等;出口商品主要有:粮油、肉蛋、水产品、水果、干果、蔬菜、罐头、糖、烟、酒、奶制品、土畜产品、中药材、丝、棉、麻、纱、布、毛、绸、服装、轻工、化妆品、家电、建材、陶瓷、有色金属及矿产品、煤、石油、化工原料、橡胶、机器设备等。

问: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免于商品检验?

答: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免验,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予免验:

(1)在国际上获质量奖(未超过3年时间)的商品;

(2)经国家商检部门认可的国际有关组织实施质量认证,并经商检验机构检质量长期稳定的商品;

(3)连续3年出厂合格率及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100%,并且没有质量异议的出口商品

(4)连续3年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及用户验收合格率100%,并且获得用户和消费者好评的进口商品。

问:进口商品经检验不合格,怎么办?

答:进口商品经检验不符合法规、行政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必须在商检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和使用;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收货人退货或销毁。同时,收货人应当保留一定数量的实物或样品,以备对外索赔。

问:进口商品在口岸卸货时发现残损或短缺,如何办商检?

答:进口商品在口岸卸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量、重量短缺需要索赔的,收货人应当及时向口岸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问:商检对商品的品质、数量检验外,还有什么检查?

答: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商检还负责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疫和向非协议国家出口动物产品的病虫害检疫。此外,商检还负责对进口货物的环境保护的状况进行鉴定。

深圳领航国际快递-相关快递信息(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有关国家间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以下称受惠国)进口并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受惠国名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三条 从受惠国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该受惠国原产货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相应的特惠税率:

(一)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非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但在该受惠国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实质性改变”,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确定。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该受惠国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二)在该受惠国从本条第(一)项所指的动物中获得的货物;

(三)在该受惠国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四)在该受惠国狩猎或者捕捞获得的货物;

(五)在该受惠国注册或者登记,并合法悬挂该受惠国国旗的船只,在该受惠国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适用的国内法有权开发的境外水域得到的鱼类、甲壳类动物及其他海洋生物;

(六)在该受惠国注册或者登记,并合法悬挂该受惠国国旗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五)项所列货物获得的货物;

(七)在该受惠国开采或者提取的矿产品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或者从该受惠国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适用的国内法有权开采的境外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得到或者提取的除鱼类、甲壳类动物及其他海洋生物以外的货物;

(八)在该受惠国收集的该受惠国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

(九)在该受惠国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十)利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货物在该受惠国加工所得的货物。

第五条 在受惠国境内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应当视为该受惠国原产货物。

《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 除《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另有规定外,在受惠国境内,部分或者完全使用非受惠国原产材料进行制造或者加工,所得货物在《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则归类发生变化的,应当视为原产于受惠国的货物。

第七条 除《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另有规定外,在受惠国境内,部分或者完全使用非受惠国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其增值部分不低于所得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40%的,应当视为原产于该受惠国的货物。

本条第一款所称货物的增值部分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比例:

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非原产材料价格

———————————————————————— ×100%≧40%

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

“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非受惠国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CIF)。原产地不明的材料按照最早可以确定的在受惠国境内为该材料实付或者应付的价格,计入非原产材料价格;该原产地不明材料由货物生产商在受惠国境内获得时,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均不计入非原产材料价格。

本条规定中货物船上交货价格和非原产材料价格的计算应当符合《海关估价协定》。

第八条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一)为在运输或者贮存期间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

(二)为便于货物装卸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

(三)为便于货物销售而进行的包装、展示等加工或者处理;

(四)简单的稀释、混合、干燥、装配、分类或者装饰;

(五)动物屠宰。

第九条 属于《税则》归类总规则三所规定的成套货物,其中全部货物均原产于某一受惠国的,该成套货物即为原产于该受惠国;其中部分货物非原产于该受惠国,但是非原产货物的价格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比例未超过该成套货物价格15%的,该成套货物仍应当视为原产于该受惠国。

第十条 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本身不构成货物物质成分、也不成为货物组成部件的下列材料或者物品,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燃料、能源、催化剂及溶剂;

(二)用于测试或者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及用品;

(三)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及型模;

(五)用于维护设备和厂房建筑的备件及材料;

(六)在生产中使用或者用于运行设备和维护厂房建筑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及其他材料;

(七)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未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但能够合理表明其参与了该货物生产过程的任何其他货物。

第十一条 与货物一起申报进口并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以及正常配备的附件、备件、工具及介绍说明性材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直接运输”,是指申报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进口货物从受惠国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中国和该受惠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不论在运输途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一)未进入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或者消费领域;

(二)该货物在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装卸或者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三)处于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监管之下。

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下,相关货物进入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三条  海关有证据证明进口货物有规避本办法嫌疑的,该进口货物不得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第十四条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特惠税率,并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一)由出口受惠国政府指定的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以下简称签证机构)签发,并由该国海关在出口时加盖印章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格式见附件)正本以及第二副本。

未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以及第二副本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的规定,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

(三)货物的运输单证:

1.货物从受惠国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交在出口受惠国签发的运输单证。

2.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交在出口受惠国签发的联运提单以及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等。

受惠国为内陆国家,因运输原因货物必须从其他国家启运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提交国际联运始发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签发的联运提单、由出口受惠国运输至签发联运提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运输单证以及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等。

3.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作临时储存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交货物全程运输单证,以及临时储存货物的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文件。

第十五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就该进口货物具备受惠国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海关可以根据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请,依法选择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收取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

第十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缴纳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等值保证金:

(一)进口时已就进口货物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申明适用特惠税率;

(二)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第二副本及海关要求提供的与货物进口相关的其他文件。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在缴纳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的,海关应当立即办理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海关统计数据同时作相应修改。

第十七条 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适用的原产地证书应当由一份正本和三份副本组成。副本包括第二副本、第三副本和第四副本,其中第二副本为海关认为必要时核查之用,第三副本应当由出口受惠国签证机构留存,第四副本由出口人留存。

第十八条 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十九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签证机构在货物出口前或者出口时签发;

(二)符合本办法附件所列格式,以英文填制;

(三)符合与受惠国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样本相符等安全要求;

(四)具有出口受惠国海关在出口时加盖的印章;

(五)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为同一批次的进口货物;

(六)具有不重复的原产地证书编号;

(七)注明确定货物具有原产资格的依据;

(八)证书在其有效期内。

第二十条 海关对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相关货物是否原产于相关受惠国或者是否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产生怀疑时,海关总署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中国驻相关受惠国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向受惠国海关或者原产地证书签证机构提出核查要求,并要求其在自收到核查要求之日起的180日内予以答复。

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收到答复的,该货物不得适用特惠税率。

在等待受惠国原产地证书核查结果期间,依照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请,海关可以依法选择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收取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核查完毕后,海关应当根据核查结果,立即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或者办理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海关统计数据应当作相应修改。

对国家限制进口或者有违法嫌疑的进口货物,海关在原产地证书核查完毕前不得放行。

第二十一条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损毁,并且未经使用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要求该进口货物的出口人凭原产地证书第四副本向受惠国原签证机构书面申请在原证书正本有效期内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该副本应当在备注栏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_____日期_____)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向海关提交后,原产地证书正本失效。

原产地证书正本已经使用的,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无效。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不适用特惠税率:

(一)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没有提交有效的原产地证书正本以及第二副本,也未就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受惠国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

(三)原产地证书所用的签证机构印章与海关备案资料不一致的;

(四)原产地证书所列货物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的;

(五)自受惠国海关或者签证机构收到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180日内,海关没有收到受惠国海关或者签证机构答复结果,或者该答复结果未包含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或者货物真实原产地信息的;

(六)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其他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海关对依照本办法规定获得的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进口货物收货人同意,海关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受惠国”,是指与中国签有对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换文的国家或者地区;

“材料”,是指在生产另一货物的过程中所使用的货物,包括任何组件、成分、原材料、零件或者部件;

“生产”,是指货物获得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饲养、提取、采摘、采集、开采、收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加工或者装配;

“海关估价协定”,是指作为《马拉喀什建立世贸组织协定》一部分的《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原产地证书格式以及填制说明

深圳领航国际快递-相关快递信息(2)

外国航空公司在中国的国际航空运输市场中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不仅推动了双边航空运输市场规模的发展,同时其存在也有助于提高市场的竞争水平和运行效率。面对快速发展的中国航空运输市场,国外航空公司也竞相希望从中获取商机。不过各国一般均将国内航权保留给本国航空公司,中国也不例外。改革开放之初,由于中国经济无论从发展规模还是产业结构上均明显落后于欧美发达经济体,从而在中国与各国的双边航空运输市场中无论是国际客运还是国际货运业务均面临着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

虽然欧美航空公司在竞争力上具有较大的优势,但相关市场较低的需求水平明显地抑制了其进入中国国际航空运输市场的积极性。以中美航空运输市场为例,虽然早在1980年中国和美国就签订了航空运输协定,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美方承运人在这一市场中的客运和货运业务份额均不超过10%。而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以及随之而来针对国际航空运输服务需求的爆发式增长,美方承运人不断加大了其针对中美航空运输市场的资源投入,同时也积极地游说美国政府就中美航空运输协定展开修订工作,以扩大美方承运人的准人水平。从图5.12和图5.13中可以看出,20世纪90年代初之后美方承运人在中美航空运输市场中的市场份额出现了持续的快速上升,美方承运人的客运和货运业务市场份额先后在2000年和2005年超过中方承运人,并且一度将中方承运人的市场份额压缩至整体市场规模的1/3水平。2008年爆发的美国债务危机严重地打击了美国各主要航空公司,使得美方承运人普遍压缩了包括中美市场在内的运力投入水平,中方承运人和美方承运人的市场份额出现了“美消中涨”的发展态势。

中方承运人的货运市场份额在2012年再次超过美方,而客运市场份额也在2015年超过美方。当中方航空公司在双边航空运输市场中出现市场份额持续下降现象时,业界和学界存在观点认为这损害了中国的国家利益和行业利益。一些观点更进一步认为,中国的国际航空运输市场开放水平过高,应该限制外国航空公司进入中国国际航空运输市场的市场准入水平。从国际航空运输市场对国民经济所发挥作用的角度分析,理想的国际航空客运市场应该有利于双边人员往来,而理想的国际航空货运市场则应该有利于双边商品贸易关系的发展。在20世纪90年代前期,由于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导致超过80%的旅客不得不借助第三国(地区)往返于中国和美国之间。而中美航空运输协定的几轮修改则有效扩大了双边客运市场的供给水平,显著地降低了中美航空客运市场的流失比率。显然从发展国际航空客运市场的终极目标来看,中美客运市场开放水平的持续扩大,以及美国航空公司投入运力水平的显著提高大幅度降低了中国航空公司的市场份额以及利润率水平,但无疑为两国间人员往来提供了更多的航空运输服务,也更好地实现了发展中美航空客运市场所要达到的根本目标。

同样,扩大中美航空货运市场也有助于中国经济进一步地融入全球经济,获取经济全球化对中国经济和贸易发展的推动作用。除了扩大市场规模外,外国航空公司的进入还有助于降低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水平。从数据也可以清楚地看出中国航空公司在国内和国际业务上的平均收益水平变化情况。显然,源于外国航空公司的竞争压力更为有效地降低了中国航空公司的平均收益水平,无疑也明显地提高了国际航空运输市场中旅客和货主的经济福利水平。而对于中国相关航空公司而言,虽然其国际市场业务的单位利润率水平出现了明显的下降,但快速发展的国际客货运输业务对于航空公司完善全球航线网络,提高通达性具有重要意义。而航空公司为了巩固国际市场地位,也必须进一步提高其市场投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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