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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快递查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06 22:06:49  来源:国际快递查询  作者:ban  浏览次数: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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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快递查询-出口EMS_广州邮件处理中心_ EMS出口各地区网点,广州EMS出口代理

DHL海关术语解释海关拥有一套自己的语言,其使用的术语有时显得晦涩难懂。我们的术语库为您提供了在发送国际应税货物时中较为常用的部分术语。-从价这是一个拉丁词,意思是“按照价格计算”。所有的关税和税费都按照价格计算,因此您会经常见到这个词。-ATA单证册ATA单证册是一种国际海关单证,根据ATA公约和伊斯坦布尔公约签发,享受国际承认的担保。

该单证册可以用以替代国家海关单证,并可作为进口关税的抵押。这包括货物的暂时准入和运输。

ATA单证册还可用于货物的暂准出口和复进口管理。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担保不适用。-保税货物指支付进口关税前,一直存放在安全仓库中的货物。也就是支付关税、货物出口或依法处置前的货物。-代理通常被称为通关代理。这种情况下,第三方将负责进出口货物的清关。-Cargo Manifest货物舱单列出了运输工具或运输单元中包含的货物。

该舱单提供了货物的商业信息,譬如:

运输单证号 发件人和收件人 唛头和货号 数量及包装类型 货物描述与数量 货物仓单将用于货物报关。-Certificate of Origin原产地证明是一种特殊的单证,明确说明了其涉及货物的原产国。

该证明还包含了制造商、生产商、供应商、出口商或其他有资质的人的声明。-CIF这是国际销售合同中使用的缩写,表明所销售货物的价格包含全部“成本、保险和运费”。

这意味着卖方负责安排并支付货物发件中——从出口地点到指定的进口地点,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贸易统计中,“CIF价”意味着不论个体交易性质如何,进出口的所有数据都在此基础上计算。-CITES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sular Invoice由领事国签发的运送货物的详细描述。当某些国外政府需要加强进口管制时,就需要使用该发票。-Customs Declaration以任何海关规定或可以接受的形式,向海关提供所需信息的陈述或行为。-De Minimis这是一个拉丁词汇,是“de minimis non curat lex”的缩写,意思是“法律不计较琐细之事”。

通常认为,与其收取小额关税与税费,不如将其免除,以提高效率。-EDI电子数据交换——数据的电子传输。-Free Zone一国境内被认为不属于关税区域的地区(海港、机场、仓库或任何指定的地区)。

因此,进口商可以将国外货物带入这些区域,而不必支付关税和税费。这类货物通常等待处理、转运或再出口。

多年前,关税额度较高,免税区一度兴盛,数量众多。某些免税区仍然存在于首都、运输枢纽和主要海港中,但随着近年关税下调,其数量和重要性已经大大降低。

免税区也被称作“免税港口”、“免税仓库”、“自由贸易区”或“对外贸易区”。-Harmonized System由世界海关组织发布的一套国际系统,对国际贸易中商品的操作做了系统的规定。

商品被分为不同的类型、章节、子章节,并受到相应的规则约束。-INCOTERMS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公认缩写。该通则于2000年最后一次修订。-Landed Cost进口货物到达港口或某国的进口地点时的成本,包括运费、保险、港口费和码头费。

货物离开进口地点后产生的所有费用都不包含在内。-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由政府机构(通常是农业部)签发的证明,以满足外国对进口货物的管制需求。

该证明表示快件经检查未发现害虫和植物病害。

-Preference (or Preferential) Duty根据货物价值和原产国设定的更低关税。-Pro-forma Invoice供应商于发件前提供的发票,用以告知买方所发货物的类型、数量、价格和规格(重量、尺寸等)。-UN/EDIFACT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资料交换规则。

EDI(电子数据交换)标准由联合国制定并支持,用于国际间的电子信息(数据)交换。

国际快递查询-相关快递信息(1)

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申请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的,或者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适用本办法。

  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当事人申请办理退运手续的,不适用本办法,应当按照一般退运手续办理。

  第三条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由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决定。

  第四条 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一)因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二)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三)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四)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五)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第五条 申请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应当在载运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海关放行货物前,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货物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

  第六条 当事人向海关申请直接退运,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已报关货物的原报关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书以及海关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海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当事人不具备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资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并由当事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当事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

  依据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告知,以及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的,应当制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告知书》(格式见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受理决定书》(格式见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格式见附件4),并加盖本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第八条 除当场作出直接退运决定的外,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直接退运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于经审查决定予以直接退运的,应当向当事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以下简称《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格式见附件5);对于经审查决定不予直接退运的,应当向当事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格式见附件6)。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延长直接退运审查期限通知书》(格式见附件7),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 对在当事人申请直接退运前,海关已经确定查验或者认为有走私违规嫌疑的货物,不予办理直接退运,待查验或者案件处理完毕后,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退运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境外:

  (一)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二)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后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对需要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由海关根据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书,向当事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以下简称《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格式见附件8)。

  第十三条 当事人收到《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向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

  第十四条 当事人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先填写出口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再填写进口报关单,并在进口报关单“关联报关单”栏填报出口报关单号。

第十五条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备注”栏填写《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二)“监管方式”栏均填写“直接退运”(代码“4500”)。

第十六条 经海关批准或者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不需要验凭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其他监管证件,免予征收各种税费及滞报金,不列入海关统计。

  第十七条 对货物进境申报后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在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出境申报手续前,海关应当将原进口报关单或者转关单数据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因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承运人的责任造成货物错发、误卸或者溢卸,经海关批准或者责令直接退运的,当事人免予填制报关单,凭《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向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第十九条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应当从原进境地口岸退运出境。对因运输原因需要改变运输方式或者由另一口岸退运出境的,应当经由原进境地海关批准后,以转关运输方式出境。

第二十条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口货物的直接退运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zsgg/署令156号fj1-8.doc

1.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告知书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受理决定书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延长直接退运审查期限通知书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

国际快递查询-相关快递信息(2)

出口EMS_广州邮件处理中心_ EMS出口各地区网点,广州EMS出口代理

EMS国际快递派送:依托中国邮政航空公司陆路运输网络和以广州为集散中心的全夜航航空集散网,现有专用速递揽收、投递车辆20,000余部。覆盖最广的网络体系为EMS实现国内300多个城市间次晨达、次日递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同时满足了国际快递高效派送需求。

EMS具有高效发达的邮件处理中心。全国共有200多个处理中心,各处理中心配备了先进的自动分拣设备。亚洲地区规模最大、技术装备先进的中国邮政航空速递物流集散中心在2008年投入使用 。有力保证了EMS国际快递:“便捷、及时、安全、准确”。

EMS国际快递查询:EMS具备领先的信息处理能力。凭借与万国邮政联盟(UPU)查询系统链接,可实现EMS邮件的全球跟踪查询。建立了以网(www.ems.com.cn)、短信(5185)、客服电话(11185)三位一体的实时信息查询系统。

EMS国际快递服务:EMS一贯秉承 “全心、全速、全球”的核心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快捷、可靠的门到门速递服务,最大程度地满足客户和社会的多层次需求。

EMS国际快递价格清关的优点:网络强大、价格合理、实重发货不收材积,可不用提供商业发票即可清关,而且具有优先通关的权利。特别是对敏感的货物,一般都可以通关。通关不过的货物可以免费运回国内。

广州ems代理:要想得到好的广州EMS价格,请找广州EMS文捷代理服务,如需服务请联系:

电话咨询:+86.020-36680069 86372740

24小时热线:15360082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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