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包裹快递-国际快递碰到收件人相关问题解答
国际快递的建设涉及其中低碳交通、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应用相关的政策在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中所占比重较大。以某城市的电动国际快递车租赁平台为例,对投资估算进行细致分析。
1.投资估算范围电动国际快递车租赁平台总体投资范围包括购车全款费用、运营成本费用和一次性投资费用。
2.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本平台各项投资额是以市场上综合单价、各装置购买规模估算结果为粮据,财政部、国税总局和工信部发布的《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公告。北京市租赁平台第三方运营公司场地费用标准要结合地块的实际情况,以询价为主,结合当地设备现行市场价格类似项目造价估算。
3.投资估算编制说明
1)车辆购置费
本部分以北京市为例,参照国内类似的运营模式的新能源汽车租赁平台项目指标,并考虑北京市实际物价差异进行调整。车辆购置费用根据新能源汽车生产商报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和北京装备市场报价进行估算。
2)保险及其他运营费用
(1)保险:纯电动汽车必须要上的三种保险为交强险、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参照国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对电动汽车的保险收费标准进行计算;其中根据《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公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代收了车船费,需要开具证明。
(2)运营成本:电动国际快递车租赁平台的运营成本主要包括电动车汽车本身的耗电收费,保养成本根据电动车电池种类磷酸铁锂1~3年内无须保养,钛酸锂5~8年免保养的标准。
(3)平台运营费用:平台运营期包括对停车场地仓库的租赁费用、办公人员费用和平台维护费用。场地租赁费用结合地块的实际情况,以询价为主,结合北京市场地价实际情况计算;办公人员费用根据北京市场收入平均水平计算;平台维护费用根据平台规模及北京市实际情况计算。3)其他一次性投资费用
(1)充电桩:充电桩购置及安装费用按照网络市场报价,结合团购规模水平计算。
(2)平台建设费:平台建设费包括平台开发、平台结构搭建与维护及平台网站建设,按照国内同类型租赁平台网站计价水平,结合开发及广告费用进行计算。
(3)装修及办公用品:装修及办公用品费用根据北京市场行业内一般水平计算。
国际包裹快递-相关快递信息(1)
详细了解邮件损失赔偿责任范围
《邮政法》第45条对邮件损失赔偿责任范围作出了区别适用的规定,即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邮政法》的有关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邮政法》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仅适用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的损失赔偿;特快专递邮件以及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邮件的损失赔偿要适用《合同法》等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根据《邮政法》第15条第一款的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包括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http://www.wjexpress.com )
平常邮件的损失赔偿责任范围。平常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邮政法》第46条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公共政策的选择、平常邮件的业务特点以及国际惯例所作出的制度安排;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平常邮件的损失是由于邮政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邮政企业要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价邮件的损失赔偿责任范围。保价邮件,是指寄件人按规定交付保价费,邮政企业对该邮件的丢失、损毁、内件不符等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邮件。《邮政法》第47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这一规定确立了保价邮件的约定赔偿规则。即《邮政法》允许用户以保价形式与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赔偿额进行事先约定。在保价情况下,一旦发生邮件损失,邮政企业将以双方的保价约定为依据对用户进行赔偿。即:保价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的,按保价额赔偿;因部分损毁或内件短少造成邮件价值部分丧失的,按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损失予以赔偿。例如,邮件实际价值为100元,保价额为80元,如发生丢失或全部损毁,用户获得的赔偿将为80元;如发生损毁造成邮件价值损失30元,用户获得的赔偿将为:80÷100×30=24元。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保价额由用户申报,并且这一申报被作为将来可能发生的邮件损失赔偿责任范围的事先约定,但用户申报邮件保价额并不是完全任意的,而是会受到邮件最高保价限额的限制。例如,《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61条规定,保价金额每件最多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未保价给据邮件的损失赔偿责任范围。未保价给据邮件,包括挂号信函、挂号印刷品、包裹以及其他未保价给据邮件。如果用户不对给据邮件申报保价额并支付相应的保价费,该给据邮件就成为未保价的给据邮件。《邮政法》第47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这一规定包含三方面内容。第一,未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这里的实际损失,是指未保价的给据邮件自身实际价值的损失,既不包括间接损失(原因在于《合同法》上的可预见性规则限制),也不包括邮政企业收取的资费。第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损失的最高赔偿限额为收取资费的三倍,超出这一限额的部分将不予赔偿。第三,由于挂号信件属于实物信息载体,无法准确衡量其自身价值,从可操作性出发,一律按照收取资费的三倍进行赔偿。这样就明确了未保价的给据邮件损失的法定限制赔偿责任规则,从而区别于一般民事法律赔偿实际损失的规定。
限制赔偿责任的法律控制。与1986年《邮政法》有关规定相比较,现行《邮政法》第47条对邮件损失限制赔偿责任的适用进行了必要的控制:第一,邮政企业履行必要的提请注意义务是对给据邮件损失限制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邮政法》第47条第二款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同时,《邮政法》第47条第三款规定,邮政企业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第二,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是给据邮件限制赔偿责任的除外规定。《邮政法》第47条第三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即如果邮政企业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的,将无权援用《邮政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限制自己的赔偿责任。故意,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将造成邮件损失,但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如邮政企业从业人员盗窃、抛弃邮件等。重大过失,是指过于疏忽或者极度自信导致自己没有履行应有注意义务造成邮件损失的心理状态,如邮政企业从业人员在邮件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环节中,由于欠缺责任心而未严格依照法律和业务规范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所导致的邮件损失。
邮件损失赔偿责任的其他问题。根据《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348条的规定,在给据邮件发生丢失或全部损毁的情况下,邮政企业除应当依照《邮政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外,还应当退还已收的各项费用,但保价费不予退还。另外,在承担上述赔偿责任之外,邮政企业还应根据用户需要和请求依法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例如,用户交寄的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执照等证件发生丢失的,邮政企业可以根据用户请求并依据有关单据出具相关证明,以协助用户到有关部门进行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