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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快递单号查询国际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4-26 10:38:10  来源:平安快递单号查询国际  作者:meng  浏览次数:142
核心提示:平安快递单号查询国际-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跨境物流自动化水平不断提升是跨境物流行业不断

平安快递单号查询国际-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跨境物流自动化水平不断提升是跨境物流行业不断走向成熟的重要体现。现代跨境物流系统中,自动化立体仓库是一个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新兴业态。在人力成本不断增长,行业竞争愈发激烈而残酷的局面下,充分利用机器人技术来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降低跨境物流成本,将成为跨境物流货代公司构建竞争力的核心所在。

1.自动化立体仓库

自动化立体仓库在减少土地资源浪费、提高跨境物流效率、避免库存积压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中国跨境物流技术协会信息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自动化立体仓库市场规模为67亿元,2014年这一数字为101亿元,2016年这一数字为149亿元,年平均增速20%以上。保守估计,到2020年时,这一数字将会达到325亿元。近几年,我国平均每年建成各类自动化立体仓库400座以上,保有量是3700座以上,主要用于烟草、医药及零售,三者占据的比例为39%。和德国的1万座、美国的2万座及日本的3.8万座相比,我国的自动化立体仓库仍存在广阔发展空间。土地、人工及能耗成本快速增长,跨境物流各环节割裂,大量的重复性建设导致资源严重浪费等,给跨境物流业的持续稳定增长带来了巨大阻力。为了解决自动化立体仓库短缺问题,阿里巴巴、京东等电子商务货代公司及大型制造货代公司都在尝试建立自动化仓储跨境物流设施。这种局面必将会为跨境物流机器人产业带来广阔发展机遇。现阶段,机器人在跨境物流领域的应用方向主要是在包装、码垛、装卸、搬运等方面。随着机器人技术的不断发展及应用成本逐渐降低,机器人技术将会在更多的跨境物流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智能机器人在提升跨境物流效率方面的优势已经得到了充分证明,像装卸、搬运这种体力消耗巨大的工作完全可以交给机器人负责。尤其是在雨雪等特殊天气,利用机器人进行跨境物流作业,不但可以降低风险,而且不会影响货物周转。在未来的跨境物流产业中,智能机器人将会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

2.码垛机器人

码垛是跨境物流中的重要环节,为了适应智慧跨境物流的发展趋势,必须要对传统的码块设备进行改造升级。机械式码垛机等传统码垛设备存在占地面积太:操作复杂、能耗高等痛点。很多中小货代公司仍在使用人工搬运,然而人工搬运效率低下、成本较高,难以充分保证码垛质量。统计数据显示,使用人工码块时,有50%的产品码块尺寸误差超出正常值,要想将这些产品人库,必须进行重新整理。常见的码垛机器人包括关节式机器人、极坐标式机器人、直角坐标式机器人,可用于纸箱、瓶装、罐装、袋装等诸多形式的包装成品码垛。目前,码垛机器人市场由欧美及日本垄断,它们占据的市场份额超过了90%。具体来看,码垛机器人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提高效益。码垛机器人可以承受高强度工作,码垛质量和速度高于传统码垛方式。由于码垛机器人上搭载的独立控制系统,能够充分保障码垛精度,可以将重复精度控制在5mm以内,显著提升码垛作业的经济效益。

(2)更为稳定、灵活。现阶段,五轴和六轴码垛机器人是已经投入使用的最先进的码垛机器人,这类机器人使用了更为坚固、灵活并富有弹性的新材料,可以快速高效完成复杂烦琐的码垛工作。

(3)更有利于成本控制。在前期购买码垛机器人及对员工进行培训,确实要付出较高的成本、但码垛机器人投入使用后,将显著降低码块作业的人力成本,提高码垛质量及效率。

3.分拣抓取机器人

分拣抓取机器人在跨境物流领域的应用前景也非常广阔,不过,目前其应用仍处于初级阶段。此前,在分拣环节,要对大量品类、形状各异的货物进行精准分拣,需要耗费较高的人力成本,而使用分拣抓取机器人后,就可以通过安装在机器人上的图像识别系统及多功能机械手,来对物品进行识别,并调整机械手的力度、功能等,实现高效、精准分拣。未来,越来越多的机器人被应用到跨境物流领域,将会有力推动跨境物流行业的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为智慧跨境物流在我国的真正落地奠定坚实在础。

平安快递单号查询国际-相关快递信息(1)

今年以来,该海关查获企业木质包装申报不实或者漏申报情况17起。为此,海关提醒广大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如使用木质包装需如实报检,出境货物适用的木质包装需符合输入国或地区检疫要求,避免货物通关受阻。  据介绍,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我国执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制定的《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管理准则》国际标准,木质包装须加施IPPC标识。  海关对木质包装进行检疫监督管理,依照相关规定,进出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检、报检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海关提醒,报关单有一栏为包装种类,在报关时需要勾选货物包装情况,企业或者报关公司在申报报关单时漏勾选包装选项或者勾选的包装情况与实际包装不符,都属违规行为。  若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木质包装,在国际运输中可能会引发有害生物传播、扩散、定殖。企业应掌握《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的管理》《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知悉木质包装范围,熟悉 IPPC 标识样式。另外,出口企业应重点关注输入国家或地区木质包装相关规定,有证书要求的,按照要求出具相关检疫证书。  海关建议涉及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企业,务必认真执行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工作。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费用较低,切不可为节省一点点熏蒸除害成本而遭遇退运的高风险、高损失。

平安快递单号查询国际-相关快递信息(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有关国家间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以下称受惠国)进口并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受惠国名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三条 从受惠国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该受惠国原产货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相应的特惠税率:

(一)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非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但在该受惠国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实质性改变”,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确定。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该受惠国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二)在该受惠国从本条第(一)项所指的动物中获得的货物;

(三)在该受惠国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四)在该受惠国狩猎或者捕捞获得的货物;

(五)在该受惠国注册或者登记,并合法悬挂该受惠国国旗的船只,在该受惠国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适用的国内法有权开发的境外水域得到的鱼类、甲壳类动物及其他海洋生物;

(六)在该受惠国注册或者登记,并合法悬挂该受惠国国旗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五)项所列货物获得的货物;

(七)在该受惠国开采或者提取的矿产品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或者从该受惠国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适用的国内法有权开采的境外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得到或者提取的除鱼类、甲壳类动物及其他海洋生物以外的货物;

(八)在该受惠国收集的该受惠国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

(九)在该受惠国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十)利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货物在该受惠国加工所得的货物。

第五条 在受惠国境内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应当视为该受惠国原产货物。

《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 除《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另有规定外,在受惠国境内,部分或者完全使用非受惠国原产材料进行制造或者加工,所得货物在《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则归类发生变化的,应当视为原产于受惠国的货物。

第七条 除《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另有规定外,在受惠国境内,部分或者完全使用非受惠国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其增值部分不低于所得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40%的,应当视为原产于该受惠国的货物。

本条第一款所称货物的增值部分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比例:

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非原产材料价格

———————————————————————— ×100%≧40%

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

“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非受惠国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CIF)。原产地不明的材料按照最早可以确定的在受惠国境内为该材料实付或者应付的价格,计入非原产材料价格;该原产地不明材料由货物生产商在受惠国境内获得时,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均不计入非原产材料价格。

本条规定中货物船上交货价格和非原产材料价格的计算应当符合《海关估价协定》。

第八条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一)为在运输或者贮存期间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

(二)为便于货物装卸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

(三)为便于货物销售而进行的包装、展示等加工或者处理;

(四)简单的稀释、混合、干燥、装配、分类或者装饰;

(五)动物屠宰。

第九条 属于《税则》归类总规则三所规定的成套货物,其中全部货物均原产于某一受惠国的,该成套货物即为原产于该受惠国;其中部分货物非原产于该受惠国,但是非原产货物的价格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比例未超过该成套货物价格15%的,该成套货物仍应当视为原产于该受惠国。

第十条 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本身不构成货物物质成分、也不成为货物组成部件的下列材料或者物品,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燃料、能源、催化剂及溶剂;

(二)用于测试或者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及用品;

(三)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及型模;

(五)用于维护设备和厂房建筑的备件及材料;

(六)在生产中使用或者用于运行设备和维护厂房建筑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及其他材料;

(七)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未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但能够合理表明其参与了该货物生产过程的任何其他货物。

第十一条 与货物一起申报进口并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以及正常配备的附件、备件、工具及介绍说明性材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直接运输”,是指申报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进口货物从受惠国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中国和该受惠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不论在运输途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一)未进入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或者消费领域;

(二)该货物在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装卸或者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三)处于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监管之下。

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下,相关货物进入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三条  海关有证据证明进口货物有规避本办法嫌疑的,该进口货物不得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第十四条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特惠税率,并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一)由出口受惠国政府指定的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以下简称签证机构)签发,并由该国海关在出口时加盖印章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格式见附件)正本以及第二副本。

未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以及第二副本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的规定,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

(三)货物的运输单证:

1.货物从受惠国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交在出口受惠国签发的运输单证。

2.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交在出口受惠国签发的联运提单以及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等。

受惠国为内陆国家,因运输原因货物必须从其他国家启运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提交国际联运始发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签发的联运提单、由出口受惠国运输至签发联运提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运输单证以及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等。

3.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作临时储存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交货物全程运输单证,以及临时储存货物的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文件。

第十五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就该进口货物具备受惠国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海关可以根据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请,依法选择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收取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

第十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缴纳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等值保证金:

(一)进口时已就进口货物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申明适用特惠税率;

(二)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第二副本及海关要求提供的与货物进口相关的其他文件。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在缴纳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的,海关应当立即办理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海关统计数据同时作相应修改。

第十七条 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适用的原产地证书应当由一份正本和三份副本组成。副本包括第二副本、第三副本和第四副本,其中第二副本为海关认为必要时核查之用,第三副本应当由出口受惠国签证机构留存,第四副本由出口人留存。

第十八条 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十九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签证机构在货物出口前或者出口时签发;

(二)符合本办法附件所列格式,以英文填制;

(三)符合与受惠国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样本相符等安全要求;

(四)具有出口受惠国海关在出口时加盖的印章;

(五)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为同一批次的进口货物;

(六)具有不重复的原产地证书编号;

(七)注明确定货物具有原产资格的依据;

(八)证书在其有效期内。

第二十条 海关对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相关货物是否原产于相关受惠国或者是否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产生怀疑时,海关总署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中国驻相关受惠国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向受惠国海关或者原产地证书签证机构提出核查要求,并要求其在自收到核查要求之日起的180日内予以答复。

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收到答复的,该货物不得适用特惠税率。

在等待受惠国原产地证书核查结果期间,依照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请,海关可以依法选择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收取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核查完毕后,海关应当根据核查结果,立即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或者办理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海关统计数据应当作相应修改。

对国家限制进口或者有违法嫌疑的进口货物,海关在原产地证书核查完毕前不得放行。

第二十一条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损毁,并且未经使用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要求该进口货物的出口人凭原产地证书第四副本向受惠国原签证机构书面申请在原证书正本有效期内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该副本应当在备注栏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_____日期_____)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向海关提交后,原产地证书正本失效。

原产地证书正本已经使用的,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无效。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不适用特惠税率:

(一)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没有提交有效的原产地证书正本以及第二副本,也未就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受惠国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

(三)原产地证书所用的签证机构印章与海关备案资料不一致的;

(四)原产地证书所列货物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的;

(五)自受惠国海关或者签证机构收到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180日内,海关没有收到受惠国海关或者签证机构答复结果,或者该答复结果未包含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或者货物真实原产地信息的;

(六)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其他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海关对依照本办法规定获得的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进口货物收货人同意,海关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受惠国”,是指与中国签有对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换文的国家或者地区;

“材料”,是指在生产另一货物的过程中所使用的货物,包括任何组件、成分、原材料、零件或者部件;

“生产”,是指货物获得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饲养、提取、采摘、采集、开采、收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加工或者装配;

“海关估价协定”,是指作为《马拉喀什建立世贸组织协定》一部分的《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原产地证书格式以及填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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