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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鹰国际快递单号查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4-25 01:51:57  来源:飞鹰国际快递单号查询  作者:yi  浏览次数:157
核心提示:飞鹰国际快递单号查询-货运代理人的性质协同式发展战略 随着国际快递派送车租赁信息平台的不断发展,其服务功能、服务范围不断提

飞鹰国际快递单号查询-货运代理人的性质

协同式发展战略

随着国际快递派送车租赁信息平台的不断发展,其服务功能、服务范围不断提升,不仅涉及城市物流企业配送业务的管理,而且涉及国际快递派送车从生产、租赁到运营的全过程的管理。因此,平台的建设必须采用协同发展战略,共同将平台打造成为具备协同配送智能管理功能和国际快递派送车综合管控功能的综合性信息服务平台。国际快递派送车租赁信息平台协同式发展战略。

协同式发展战略一方面是城市物流企业之间的协同,通过实现商业超市、餐饮连锁企业及城市居民等客户需求信息的共享,共同把平台打造成为城市物流协同配送管理平台;另一方面是国际快递派送车租赁企业、城市物流企业、国际快递派送车生产企业和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协同,注重电动物流车租赁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保证所有客户能够及时获得全面的信息,从而实现国际快递派送车综合管控的战略发展目标。

渐进式发展战略

由于国际快递派送车应用目前尚处于发展阶段,其相应业务信息平台建设相对薄弱,平台业务和功能需求要根据平台发展和应用进行调整,因此制定分阶段的渐进式发展战略更有利于信息平台建设的实施。

国际快递派送车租赁信息,渐进式发展首先要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为信息平台的建设提供基础,引入相应软件和硬件工具,包括车载终端、卫星定位技术等;其次是核心业务系统建设,包括引入租赁管理系统、客户管理系统及国际快递派送车销售与展示系统等;再通过系统集成技术完成各系统模块的集成,包括系统数据集成,经营管理决策,标准化建设等;再次是各主要平台及其子系统的关键功能的实现,包括协同配送服务、国际快递派送车租赁信息综合服务等;最后要建设支持平台运营管理层的决策支持系统,为其提供智能决策支持。

平台总体架构设计

基于发展城市绿色智慧物流的背景,以国际快递派送车租赁信息平台的发展战略为指导,结合平台建设的需求分析,构建国际快递派送车租赁信息平台总体架构。

飞鹰国际快递单号查询-相关快递信息(1)

为什么国际空运及快递都要香港中转呢?为什么国际快递物流要在香港中转?

货物进入香港不需要关税的,是因为香港是自由贸易城市,所以一般国际物流都会选择在香港中转,其次,一些产品可以空运到香港,却不能空运到国内,再者国际物流进口在国内需要进口许可证明,但是香港不需要,例如:化妆品,装饰品等。 而且在香港不仅手续简单还会有税减优惠,会收快件清关费,不会征收增值税。  总结:从香港中转的好处:  1, 手续简便  香港到深圳大多以快件形式报关,不用操心货物从国外到香港是需要什么手续的,大多都是以快件形式报关,也是有我们物流平台办理,简单省事、省心。  2, 降低成本  世界上最好的自由贸易港就是香港,连续十九年“全球最佳自由经济体”荣誉称号,香港对进入国际物流货物不会行政干涉,也不会征关税,而且香港码头会提供免租仓库,因此大多国际物流都会选择在香港中转。  3, 速度快  手续简单,自然就会节省很多时间,那么物流速度自然就快,另外,香港到深圳走快件清关,基本一天就过关,时间节省了,速度当然会更快了、  4, 安全  与国内相比,香港海关不会扣押货物,香港到深圳的快件扣押可能性更是为零,怎么算都比国外直接进口到国内安全得多。  也正是因为这些,所以大多数国际物流平台都会选择在香港进行中转,这样省时、省力、省钱,也方便客户的货物能最快速速度送达。

飞鹰国际快递单号查询-相关快递信息(2)

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民法上的代理完全不同。因此权利与义务也不一样。

  国际上从事对外贸易运输的机构很多。但细加分析,他们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即外贸部门或进出口商、货运代理人和交通运输部门。其中外贸部门或进出口商是专门经营进出口商品业务的机构,统称为货主。他们为了履行贸易合同,必须组织办理进出口商品的运输。他们是货物运输工作中的托运人或收货人。货运代理人是根据货主的要求,代办货物运输业务的机构,它们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起着桥梁作用。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是最典型的国际货运代理人。交通运输部门是专门经营水上、铁路、公路和航空等客货运输业务的机构,如轮船公司铁路局或公路局及其运输公司,民航总局下属中国民航公司及其分公司,地方民航公司等。它们都以拥有运载工具为特征,为社会提供实际运输服务。它们是货物运输工作中的承运人。现在我们按一票货物的托运流程来演示三者的关系:

  首先,进出口商签定了贸易合同之后,为了履行合同,就得与货运代理人签订一份运输合同。在该合同中,货主是托运人,货运代理人是承运人。由于货运代理人不掌握运载工具,它必须与拥有运载工具的承运人再签定一份运输合同。在此合同中,货运代理人是托运人。运输合同:与运输合同2是两个在法律上完全独立的合同。由此可见,货运代理人是以事主的身份出现在两个合同之中,既非货主,亦非承运人之代理。为了加以区别,我们将运输合同称为“纸运输合同”,将货运代理人称为“契约承运人”(在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第34届大会成果《巴黎规则》中首次提出这一概念,现被广泛使用),即不是真正的承运人。我们将运输合同2称为“实际运输合同”,将拥有运载工具的承运人称为“实际承运人”(见《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第1条a款)。货运代理人在这个真正的运输合同中则象一个货主或商人一样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托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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