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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国际快递专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3-29 21:43:25  来源:杭州国际快递专线  作者:wu  浏览次数:289
核心提示:杭州国际快递专线-国际航空运输协定问:禁止出境物品有哪些?答: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

杭州国际快递专线-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问:禁止出境物品有哪些?答: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问:禁上进境物品有哪些?答: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即伪造的有价证券; 3 、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他能使人成痛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他物品。问:海关对携有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情况如何处理?答:旅客携运属于禁止进出境物品范围内的物品进出境,在海关检查以前主动报明的,分别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并可酌情处以罚款。凡责令退回的,应由旅客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办理退回手续。逾期不退的,由海关按有关规定予以没收。由于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卫生有害而被扣留的物品,均不予发还,由海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旅客携运属于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藏匿不报的,应负法律或行政责任。问:携带枪支入出境,如何办理海关手续?答:枪支、弹药属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旅客如有特殊需要携带进出境的,必须事先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旅客携带获准进境的枪支、弹药,必须向海关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审核发给携运证,海关凭证放行。未获批准同意的枪支、弹药,入境时向海关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封存,出境时发还本人或退运处境。 携运枪支、弹药进出境,为向海关申报的,按非法运输枪支、弹药论处。问:海关对使领馆及其人员携运禁止进出境物品如何管理?答:使领馆和使领馆人员不得携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规章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进出境。因特殊情况需要运进运出上述物品,必须事先得到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并按中国政府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境手续。问:血液制品是否可以进口?答:为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防止艾滋病(即,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简称AIDS)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血液制品除人血清白蛋白以外,其他所有品种,一律禁止进口。禁止国内任何单位进口;个人携带和邮寄进口的,海关予以没收并销毁。 禁止进口的血液制品,主要品种有血浆、八因子制剂、纤维蛋白原、具有传播AIDs病危险的制品如浓缩血小板等等。问:禁上进境物品有哪些?答: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即伪造的有价证券; 3 、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他能使人成痛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他物品。

杭州国际快递专线-相关快递信息(1)

代办邮件规范申报,或邮件信息不完整申报,进口邮件清关代办,邮件被海关暂留,办理补充申报手续或退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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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广东省邮政速递】EAXXXXXXXXJP的收件人您好,因您的邮件超出限值或申报信息不完整,请登录网站ghzx.gdems.com,点击“申报办理"菜单下的"规范申报”作申报说明,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操作,以便向海关办理清关,谢谢配合! 咨询电话:11183-【广东邮政速递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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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国际快递专线-相关快递信息(2)

[颁布时间] 1944年12月7日

[实施时间] 1944年12月7日

[文 件 号]

  签署和接受本国际航空运输协定的各国,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成员国,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第一款 每一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以下列关于定期国际航班的空中自由:

  (一)不降停而飞越其领土的权利;

  (二)非商业性降停的权利;

  (三)卸下来自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四)装载前往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五)装卸前往或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关于本款第(三)、第(四)、第(五)各项所规定的权利,每一缔约国所承允的,仅限于构成来自或前往该航空器国籍国本土的合理的直接航线上的直达航班。

  本款所规定的权利不适用于军用机场,但起降任何定期国际航班的不在此例。在战争或军事占领地区以及战时通往此等地区的补给线上,上述权利的行使须经军事主管当局批准。①本协定于1945年2月8日生效。1945年6月6日旧中国政府接受该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未予承认。编者注    第二款 上述权利的行使应按照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定的规定,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生效后,则应按照该公约的规定。协定和公约都是于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制订的。    第三款 一缔约国给予另一缔约国的航空运输企业非商业性经停权利时,可以要求该航空运输企业在此经停地点提供合理的商业性服务。

  这一要求对在经营同一航线的各航空运输企业不得有差别待遇;这一要求应当考虑到航空器的运载能力,并且在执行时既不损害有关国际航班的正常经营,又不损害任何缔约国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四款 每一缔约国有权拒绝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在其领土内为取酬装载前往其领土内另一地点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缔约各国承允不订立任何协议以特许任何另一国或任何另一国的航空运输企业以独享为基础的任何此项特权,也不向任何另一国取得任何此项独享的特权。    第五款 每一缔约国在遵守本协定的规定下,可以:

  (一)指定任何国际航班在其领土内应遵循的航路及其可以使用的机场。

  (二)对任何此项航班在使用机场及其他设备时征收或准予征收公平合理的费用,此项费用应不高于其本国航空器在从事同样国际航班时使用此项机场及设备所缴纳的费用。如经一有关缔约国申诉,则此项对使用机场及其设备所征收的费用,应由根据上述公约设立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理事会予以审议。该理事会应就此事向有关各国提出报告的建议。    第六款 每一缔约国如对另一缔约国的空运企业的主要所有权和有效管理权属于该缔约国国民存有疑义,或该空运企业不遵守其飞经国家的法律,或不履行本协定规定的义务时,保留扣发或撤销其证书或许可证的权利。    第二条     第一款 缔约各国同意,本协定废止彼此间所有与本协定条款相抵触的义务和谅解,并承允不缔结任何此类义务和谅解。如一缔约国已经承担了与本协定相抵触的任何其他义务时,应立即采取步骤解除该项义务。任何缔约国的航空运输企业如已经承担了任何此类与本协定相抵触的义务时,该企业所属国应以最大努力立即终止该项义务,无论如何,在本协定生效后可以采取合法行动时,终止该项义务。    第二款 任何缔约国在遵守前款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作出与本协定不相抵触的关于国际航空运输的安排,任何此项安排应立即向理事会登记,并由理事会尽速公布。    第三条 缔约各国承允,在建立和经营直达航班时,应充分考虑其他各缔约国的利益,以免不适当地干扰其地区航班或妨碍其直达航班的发展。    第四条     第一款 任何缔约国在签署或接受本协定时,可以在协定上附保留条款,决定不给予和不接受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在接受本协定后随时通知理事会,于六个月后解除自己的此项权利和义务。该缔约国可以通知理事会,于六个月后按照不同情况承担或恢复此项权利和义务。任何缔约国对没有作出同样承诺的缔约国无给予该项规定的任何权利的义务。    第二款 一缔约国如认为另一缔约国根据本协定所采取的行动对其造成不公允或损害时,可以请求理事会审查此一情况,理事会对此事应作调查,并召集有关国家进行磋商。此项磋商如不能解决争执时,理事会可向有关缔约各国作出其认为适当的决定和建议。在此以后,如理事会认为一有关缔约国无正当理由不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则可向上述组织的大会提出建议,在该缔约国采取此项措施以前,暂停本议定书赋予该国的权利和特权。大会经三分之二多数表决可在其认为适宜的期限以内,或在理事会认为该缔约国已采取纠正措施以前,暂停该缔约国的权利和特权。    第三款 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对本协定的解释和适用发生争执而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上述公约第十八章关于上述公约的解释和适用发生争执时的规定应同样适用。    第五条 本协定的有效期与上述公约相同,但参加本协定的任一缔约国可以预先一年通知美利坚合众国政府退出本协定,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应立即将此项通知和退出通告所有其他缔约国。    第六条 在上述公约生效前,本协定除第四条第三款和第七条所包含的以外,对其所作的一切援引,都应视为对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制订的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定的援引;同时,对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以及理事会所作的援引应分别视为对临时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临时大会以及临时理事会的援引。    第七条 对本协定而言,“领土”一词,应采用上述公约第二条所规定的定义。    第八条 协定的签署与接受

  出席1944年11月1日在芝加哥召开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的下列签署代表,根据下列理解在本协定上签署,即:他们在本协定上签署所代表的政府,将尽早通知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其代表所作的签署是否构成该政府对协定的接受并构成对该政府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任一成员国,都可以通知美国政府接受本协定作为一种义务对其具有约束力。此项接受于美国政府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在缔约国之间,于各该国接受协定之日起即行生效。以后本协定对向美国政府表示接受本协定的每一个其他国家,在美国政府收到该国接受本协定的通知之日起具有约束力。美国政府应将所有接受协定的日期以及本协定对每一个接受国开始生效的日期通知所有签署国或接受国。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代表其本国政府在本协定上签署为证,签署日期列于署名的一侧。

  本协定以英文于1944年12月7日订于芝加哥,一份以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三种文字写成、各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的文本,应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开放签署。两种文本都存放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档案处,由该政府将经过认证的副本分送签署或接受本协定的所有各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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