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快递 国际 价格-美国邮政USPS服务公司计划关闭约250家邮件处理中心
为规范《货物进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管理,便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办理证明书签发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证明书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际公约的要求,海关在办结进口货物放行手续后,应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申请所签发的证明文书。 下列情况,收货人可在办结进口货物放行手续后向海关申请签发证明书: (一)进口汽车和摩托车整车; (二)有特殊管理规定,明确需签发证明书的进口货物;(三)我国所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要求缔约国履行签发证明书义务的进口货物; (四)海关同意签发证明书的进口货物。 下列情况,海关不予签发证明书: (一)暂时进境、修理物品、加工贸易、租赁贸易等将复运出境的货物(包括进口汽车和摩托车整车,下同); (二)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 (三)自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保税货物;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保税货物。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外商常驻机构及其常驻人员、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等从境外进口的车辆,以及海关罚没、变卖的进口车辆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对进口汽车和摩托车整车,收货人可在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后,通过相同报关单预录入系统补充并提交汽车、摩托车具体数据,向海关申请签发证明书。 汽车具体数据包括商品项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动力类型、发动机号/电动机号、排气量/电动机功率、车辆识别代号、颜色、原产国、出厂日期;摩托车具体数据包括商品项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发动机号、排气量、车辆识别代号、颜色、原产国、出厂日期。 三、海关办结货物进口放行手续后,对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签发条件的进口货物,可应收货人申请签发证明书。 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实行“一车一证”管理,即一辆汽车或摩托车仅签发一份证明书,证面签注内容获取自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收货人向海关提交的补充数据;其他进口货物证明书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即一份进口报关单仅签发一份证明书,因报关单申报商品项较多而无法打印在一份证明书上的,实行分页签发。 四、收货人应自进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向海关提出签发证明书申请。因报关单申报或补传数据错误原因造成证明书数据错误的,收货人应当自证明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向原签发地海关提出换发申请。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因故遗失的,车辆合法所有人应当自证明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向原签发地海关提出补发申请,其他货物证明书一律不予补发。 对于超出前款规定受理时限的,海关不予受理其申请。 五、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因故遗失的,当前合法所有人可向原签发地海关申请补发,并递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如实说明车辆及证明书合法获得的来源,以及丢失的时间、地点和过程等有关情况;委托代理人的,应出具代理权限明确的《授权委托书》;(二)申请人为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收货单位或其代理人的,需提供原进口单证复印件,其他申请人需提供购车发票、合同、协议或其他合法获得证明; (三)公安部门报案丢失的受案证明; (四)在省级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五)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类似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补发手续的,还应当递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六)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海关受理申请后对原进口事实和证明书签发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公安部门核查上牌信息,经核实无误的,海关向申请人补发相关证明书。 六、已签发证明书的进口货物因故需退运或复运出境的,收货人应将证明书交还原签发地海关,并由海关对证明书予以作废。 七、证明书一经签发,不得在证面直接进行涂改,对于确需修改的,收货人应当在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时间内向原签发地海关申请换发。 八、证明书签发内容应与进口货物办结海关验放手续时的状态信息相符。货物在境内因故发生变化或更换部件,造成与证明书签发内容不符的,海关不予受理换发或更改申请。 九、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仅限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核发进口汽车、摩托车牌证手续时使用,不作抵押等其他用途使用,也不具有作为其他行政管理机关管理依据的效力和作用。 十、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和其他进口货物证明书的签发商品范围及相关管理要求,仍按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商务部2005年第44号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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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口关税在挪威海关,大部分进口货物须缴纳从价税。对大多数进口机械、半制成品和原料征收的关税一般在5%至10%之间,某些挪威不生产的商品(主要是机械)经挪威海关总署批准也可以免税进口。在某些情况下,海关总署还准许工业用原料及辅料免税进口,或以低于规定的税率进口。服装及其他纺织成品的税率则较高,税率通常在15%至30%之间。进口税用挪威克朗支付。挪威海关估价是以实际成交价值为依据,即外国进口商为购买商品实际支付或能够支付的货物价值加上一定的费用和开支。
此外,挪威海关还可以采取下列4种方法来确定海关估价:
1.同一商品的交易价值;
2.类似商品的交易价值;
3.演绎法,即转卖扣去关税、税收和佣金等费用;
4.估算价值,即生产成本加上利润和其他费用。
挪威对来自中国的大多数工业品及某些农产品给予普惠待遇。
二、进口单证
1.商业发票
至少要一式两份。发票必须写明挪威海关关员批准放行所需的一切资料,包括买卖双方的名称和地址,开具发票日期,购买日期,货物名称及其单价和总金额,件数,每件货物的号码或标志,发票必须写明净重和毛重,及运费、保险和其他费用。发票应有签字并对发票所列价值予以证明。若进口货物需要进口许可证应在发票上注明许可证号码。
2.原产地证书
挪威一般不需要产地证书。如果进口商或信用证有此需要,则至少应准备2份,应使用通常格式并由当地公认的商会签署证明。另提供一份交商会存档。
3.提单
对提单的格式和数量没有规定。提单上通常记载有发货人姓名,收货人姓名和地址,目的港,货物名称,运费和其他费用清单,整套提单张数,承运人正式收到船上待运货物的日期和签字。提单上的情况应与发票和包装单上的情况相符。空运货物采用空运提单。
4.检疫证书
下列商品需要检疫证书;活动物;罐装或腌制肉类以外的肉类;奶制品;红白三叶草种子、梯牧草,漆姑草;新鲜蔬菜和可食用块茎;某些动物产品;蛋;蜂蜜;马铃薯及其淀粉;水果和浆果;葡萄糖和面制食品;含脂肪但不含可可的冰淇淋;淀粉或麦精。
5.包装材料证书
对草类包装材料,在货物进口时必须提供证明,否则包装将予以焚毁,费用由进口商支付。用旧编织材料制成的麻袋、打包麻布必须提供证明,否则不准用作包装材料进入挪威。
三、入境、过境与仓储
1.入境
应税货物入境后,必须向海关申报是消费、过境、复出口,还是储存于信用仓库、保税仓库或过境仓库。对在海关仓库中的货物需要报关核准的期限没有具体规定。然而从货物到达后的第5天起,在仓库停放的每一天都须纳税。货物停放超过20天以上,海关可将税额提高2倍。若在海关码头或露天货场停放的货物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运走,上述税收将从货物到达之日起计征。海关仓库中的货物,每年交付仓储费后,可无限期存放。在挪威关税内存储1年以上而未被认领的货物,在过境仓库中存储5年而未运走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和信用仓库内储存未如期支付仓储费的货物,将由海关没收并拍卖。
2.过境
货物到达挪威后可以申请直接过境或存入过境仓库。所有货物(包括爆炸品),除禁止进口的货物外,均允许过境。
3.再出口
不论原始申报如何,货主在纳税前,可在结关时申请货物为再出口货物。挪威财政部有权在货物再出口时退回已缴纳的税款,但这种退税一般只有在货物进口后不久再出口和进口商能提出再出口的理由才予以同意。
4.仓储
挪威虽然没有自由贸易区或自由港,然而保税仓库提供了自由港的多数便利条件。保税仓库可以私人使用或公共使用。各种货物(爆炸品、危险品、散装及禁止进口物品不包括在内),包括外国货物及本国货物,均可在保税仓库中存储。货物可以在保税仓库中重新包装、整理、混合或加工处理,但进行某些工业操作须经特别批准。保税仓库中的货物可以不受限制地部分提走,提走的部分须纳税。除保税仓库外,还有信用仓库。进入这类仓库的货物,在进口或从其他仓库转来时,必须申报并经海关检验。海关对信用仓库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对提走的货物进行估税。信用仓库的存储期限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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